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党委宣传部货物、服务和工程建设项目采购(以下简称“采购”)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质量,保证采购工作规范、廉洁、高效运作,根据《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货物与服务采购管理办法》《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和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党委宣传部在开展工作过程中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 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采购项目负责人是指采购项目的经费负责人,对采购负责。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响应采购、参与竞争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三条 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任何人员不得将纳入本办法规定的采购范围和限额标准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采购监管。采购项目需要履行审批手续的,须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后方可执行采购。
第四条 党委宣传部成立由部务会成员组成的部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部务会”),对部所有采购承担主体责任,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执行国家及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相关规章制度;
(二)对学校规定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实行内部统一管理;
(三)监督管理本部的采购活动,并积极配合学校招标采购管理中心和监察处的监管;
(四)依规处理部采购活动中所出现的异议、投诉和举报;
(五)对不严格执行学校及部采购管理办法的相关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条 货物、服务以及工程的采购项目须正式申报采购计划,在部务会上集体研究采购的必要性,部务会集体决议通过后方可实施。采购时应按照部务会决定的内容、预算和学校规定的采购方式采购。
第六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原因需要追加采购或者调整采购预算的,由采购负责人将追加采购或调整预算的原因,及采购的可行性、必要性方案报至部务会讨论,经部务会集体决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根据学校规定,采购预算1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采购项目,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采购预算10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5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采购项目,原则上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包括比选、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
第八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且采购预算在5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的货物、服务或者工程建设采购项目,可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实施采购:
(一)从“阳光校采北航电商直采平台”直接下单采购;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且采购预算在5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1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货物、服务或者工程建设采购项目,党委宣传部成立竞价小组(组成人数为3人以上单数),原则上应组织不少于三家具备项目实施能力的供应商进行有效竞争,按照“货比三家、优质低价”的基本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项目的竞价过程及采购结果在党委宣传部网站、招标采购管理中心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日历日,公示期内无异议,方可组织实施;
(三)采购预算1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2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货物或服务项目、5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由采购负责人按照“货比三家、优质低价”的基本原则比价确定成交供应商,项目的竞比价过程及采购结果在党委宣传部网站、招标采购管理中心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日历日,公示期内无异议,方可组织实施;
(四)采购预算2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的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购预算5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党委宣传部财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相关程序办理。
(五)单项合同估算价5万(含)至50万人民币(不含)的施工项目,委托学校已入围的具有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能力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
第九条 附则
(一)党委宣传部的货物、服务及工程的采购需按照学校财务处及招投标采购中心的要求签订合同。
(二)采购需求提出后,由具体业务执行人负责采购工作的推进。采购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采购人或者供应商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党委宣传部
2020年5月22日